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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黄山安全生产预评价

发布时间:2023-03-18        浏览次数:25        返回列表
前言: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黄山安全生产预评价
安全评价,亦称“危险评价”、“风险评价”。探明系统危险、寻求安全对策的一种方法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在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前,掌握系统内可能的危险种类、危险程度和危险后果,并对其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危险控制措施。可用事故率评价指标.也可用工效学方法评价,如通过业务分析、实验方法、模拟法、可靠性测定和动作时间研究等进行评价。
消防安全评估类别: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符合消防安全主管机构关于消防安全评估的行政管理要求,查找火灾隐患、辨识火灾风险、分类汇总问题清单,给出整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甲方可依据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或用于申报消防工作预算,或用于申请行政许可。
2、区域消防安全评估
协助****对特定管辖区域内的“火灾风险源辨识”、“火灾预防能力”、“火灾抵御能力”、“社会面防控能力”5个方面的消防工作开展走访调研,采集基础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分析,针对各项统计分析数据给出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甲方可参考本报告完善消防职能分工,优化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用于申报消防工作预算。
3、消防性能化评估
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或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但难以满足工程项目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利用烟气、疏散模拟等计算软件通过对建筑环境设定火灾场景的火灾风险量化和分析,判定消防性能化指标是否满足预设的消防安全目的。评估报告将作为优化消防设计方案的依据。
消防安全评估的目的: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预测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建设方、使用方和消防管理部门能够较为准确地认识其消防安全风险,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消防对策,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应分为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个阶段。
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
b) 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c) 评价组织方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的清单、拟开展现场检查的计划,及其他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d) 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2、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b) 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以及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c) 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
d)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评价报告内容应,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提出建议应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b)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以及明确整改时限。
c) 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采用电子载体。
水泥厂安全现状评价
消防安全评估的依据:
2011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消防局在2013年3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对火灾高危单位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做出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其法律法规规范:
1、《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31593.3-2015) 引言 火灾风险评估对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火灾的危险性,从而为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扑灭火灾提供依据和支持。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 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 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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