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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评 淮北液化气站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前言:化工企业安评
化工企业安评 淮北液化气站安全检查
对于安全评价而言,评议法简单易行,比较客观,所邀请的在理论上造诣较深、实践经验丰富,而且由于有、安全、评价、逻辑方面的参加,将的意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综合、归纳,这样所得出的结论一般是比较、正确的。特别是质疑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讨论,问题更深入、更和透彻,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更科学、合理。但是,由于要求参加评价的有较高的水平,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适用本方法。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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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方法
对照规范评定: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条文,逐项检查评估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逻辑分析法:代表方法一为事故树法,采用演绎分析的方法。运用运筹学远离对火灾的原因和结果开展逻辑分析,使用布尔逻辑门组成树枝状图标讲可能出现的事件用逻辑系统联系成整体,逐层向下演绎。
另一种为事件树法即事件树分析法,它是一种按事故发展的时间顺序由初始事件开始推论可能的后果,从而进行危险源辨识的方法。这种方法将系统可能发生的某种事故与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一种称为事件树的树形图表示,通过对事件树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找失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确定安全对策提供可靠依据,以达到猜测与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综合评价方法:以统计学为基础建立评估对象的影响因素集,并确定它们影响程度的等级和权重再进行分析计算。通过系统工程的方法考察各系统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做出对整个评估对象的消防安全性能评价。
火灾模化的方法:搜集和评估对象可能的火灾影响因素,按照不利条件设置火灾场景进行火灾场景模拟、延期蔓延模拟、人员疏散模拟等工作,获得类似于火灾现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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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应分为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个阶段。
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
b) 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c) 评价组织方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的清单、拟开展现场检查的计划,及其他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d) 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2、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b) 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以及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c) 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
d)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评价报告内容应,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提出建议应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b)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以及明确整改时限。
c) 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采用电子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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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的依据:
2011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消防局在2013年3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对火灾高危单位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做出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其法律法规规范:
1、《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31593.3-2015) 引言 火灾风险评估对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火灾的危险性,从而为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扑灭火灾提供依据和支持。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 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 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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